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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醒丨投资收益免税?小心损失更大!

哈罗各位打工人下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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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更新的

“案例提醒”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

 

投资收益知多少,

随意免税不可取!

 

人生潇洒,吃饭喝茶,最爽的不过就是——顺利度过每个工作日。

 

小何是东X有限公司的办税人员,一个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打工人。

 

眼看着离下班时间越来越近,电话铃声却不听话地响了起来:“喂您好,我们是税务局的,您所就职公司存在税收风险,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小何既意外又担心,自己公司主要是进行自有物业的出租及通过投资控股的方式经营子公司,业务类型单一,平时税款申报都非常准时,究竟是有什么问题?

 

原来,东X有限公司2017年存在转让持有的XX销售公司10.1%股权的行为,按投资成本6,116,612.58元计算,投资收益为3,350,587.42元。

 

东X有限公司在填写纳税调整时将全部投资收益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免税填报,造成少计投资收益3,350,587.42元。

 

小何这才猛然醒悟,当年自己对税法只是略懂皮毛,多是经由公司前辈手把手指导,填报时并没有对表格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对于投资收益也仅隐约记得“免税”,反而前辈们经常挂在嘴边的“绝不能让公司多缴一分税款”倒是记得挺牢。于是,他直接将当年度公司所有涉及投资的收益全额进行了免税申报,自以为掌握了填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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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管理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小何对税法中关于投资收益免税条款重新进行了学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何这才发现,原来投资收益免税有这么多要求和注意事项,自己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淆着实是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小何觉得懊悔不已,自己作为企业办税人员,本想着“不多缴一分税款”,如今却给公司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他主动承认申报错误,并承诺未来将学好税收知识,不再随意填写申报表。

 

最后,在小何的积极配合下,东X有限公司对当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837,646.86元及相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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